【案情简介】
本律师接受委托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,介入一起交通肇事案。该案中,驾驶员张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,2017年1月1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公诉机关指控,2016年10月27日17时许,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V×××××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北侧处时,将骑电动自行车斜过道路行驶至此的郑某某撞倒,郑某某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,经手术救治无效死亡。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,被告人张某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;被害人郑某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【承办过程】
委托人经咨询本律师后,决定委托办理,律师办理完毕相应委托手续后,七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,最终在律师参与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,受害人家属对委托人表示谅解。在刑事审批中,提出了对委托人有利的自首,认罪态度较好,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确有悔罪表现等辩护理由。
【审判结果】
潍坊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。
【办案总结】
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非常高兴,对律师的工作态度、精神非常认可。
承办律师:张国栋